【案例介紹】
李某因企業(yè)經營資金周轉困難發(fā)生貸款逾期,影響到了個人征信記錄。某日,其在網絡平臺看到一家“征信修復”機構的宣傳廣告,并按要求支付了1萬元的服務費。事后,李某多次查詢信用報告,發(fā)現(xiàn)逾期記錄根本沒有刪除,于是聯(lián)系“征信修復”機構討要說法,發(fā)現(xiàn)對方已經把自己拉黑。
【案例分析】
該案例是常見的“征信洗白”手段之一,即騙取費用后跑路。非法中介利用了金融消費者渴望清除不良征信記錄的急切心態(tài),通過打著“信用修復、清除污點、刪除記錄”及“代理申訴、咨詢服務”等旗號,收取服務費用,并通過批量制造投訴材料、流程化包裝等手段開展所謂“征信修復”業(yè)務,試圖通過監(jiān)管部門向銀行業(yè)金融機構施壓,以達到費用減免、逃廢債務、糾改征信等目的。如果未能如愿,這些不法分子往往拒絕退還已收費用,甚至直接消失跑路,使受害者蒙受經濟損失。
【風險提示】
1、“征信修復”是完全不存在的概念。所有規(guī)范征信業(yè)、征信機構的相關法規(guī)、文件、制度中,均未提及“征信修復”的概念。線上線下流傳的關于個人征信可以進行修復的說法純屬虛假宣傳,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只要投 訴就可以對正確記載的征信信息進行隨意更改或刪除。
2、即便有了逾期記錄也不必過于緊張,個人信用報告上的逾期記錄自欠款和欠息還清后保留5年,不會伴隨終生。
3、金融消費者如果認為征信機構采集、保存、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、遺漏的,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,要求更正,即可以向銀行業(yè)金融機構或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提出異議處理。金融消費者應樹立依法理性維權意識,直接向金融機構、監(jiān)管部門公布的官方渠道反映訴求,進行征信異議申請或投訴,或通過法律訴訟等方式依法合理維權。
(廣州銀行韶關分行供稿)